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有效本基金来源:(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2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1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15%,一次性提取;(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