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2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1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15%,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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