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维护单位未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