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档案资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