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