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二)未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