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和维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