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