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和维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照权限报经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设施恢复或者改建费用。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