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地下通道和湿塘、雨水湿地等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标牌。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