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和维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