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市和县、区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