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依法报备。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