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依法报备。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