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质量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