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二)雨污实现分流,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城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三)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涝点基本消除;(四)自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五)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