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第十七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