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九条有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区每百户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已建成住宅小区没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日照、消防安全和紧急救援等条件。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