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将闲置的场所、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