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