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