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