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