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