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