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