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和利用状况、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绩效和社会满意度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