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用地保障、财政补贴、收费减免、投资融资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