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激励机制,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满二年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