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一)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二)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其住所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三)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四)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