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