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