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