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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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