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