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十五条有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