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十四条有效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