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