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