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加强对养犬的管理。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