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加强对养犬的管理。

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