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加强对养犬的管理。

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