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章 船舶检验第十二条有效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