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