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