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四条有效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