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十一条已修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