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十条已修改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