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一)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二)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三)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