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一)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二)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三)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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