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