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第四十七条已废止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