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