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出资方式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