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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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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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