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出资方式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