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章 附则第一百零二条已废止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