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九条已修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